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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A女(姓名、年籍及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A母(姓名、年籍及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燕 蓉
法 官 錢 衍 蓁
法 官 魏 俊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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