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炳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4926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炳宏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伍罪,均累犯,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參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炳宏於民國99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2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於101 年8 月26日因縮短刑期執畢出監。
詎仍不知悔改,其為林世傑之子,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自監所郵寄、自行投遞至林世傑位於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 號0 樓信箱或透過林炳宏於學校就讀之女兒轉交等方式,傳達其所書寫內含如附表所示之加害生命、身體安全內容之信件,致林世傑於閱覽後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其安全。
二、案經林世傑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炳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世傑、證人即被告之母陳素鐘於偵查中之證言相符,並有被告書寫之信件25張在卷可稽,應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所謂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告訴人與被告係父子關係,業據渠等陳明在卷,且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 紙在卷可參,足認2 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8 次恐嚇犯行之間,已間隔相當之時日,且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認應論以接續犯之事實上一罪,顯有誤解,附此敘明。
被告有如上揭事實欄所示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5 罪,均為累犯,應就上開5 罪部分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審酌告訴人與被告份屬父子,被告不僅未能恪遵孝道,竟為爭奪遺產多次以書信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惶惶不可終日,其行為實不足取,並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雖能坦承犯行,然仍未能取得告訴人諒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寄送、投│ 恐 嚇 內 容 │卷證所在頁│
│號│遞或交付│ │次 │
│ │時間 │ │ │
├─┼────┼──────────────────────┼─────┤
│一│101 年8 │「... 我要從新開若是他要把我逼我走回頭路的話│101 年度偵│
│ │月29日後│,我沒騙您們我第一個就跟林世傑同歸於盡... 」│字第24926 │
│ │之某時 │、「若是把我逼到抓狂的話,我寧願在坐牢也要跟│號卷第30、│
│ │ │林世傑同歸於盡...」 │32頁 │
├─┼────┼──────────────────────┼─────┤
│二│101 年8 │「林太太:您準備幫林世傑收屍,這一次若是我沒│同上偵卷第│
│ │月31日 │有跟他配同歸於盡的話我就名字給您們倒著唸。..│33、34頁 │
│ │ │. 」、「...我決定跟您們配到底同歸於盡要我的 │ │
│ │ │命我給您們配到底..」 │ │
├─┼────┼──────────────────────┼─────┤
│三│101 年8 │「... 今天我向老天爺發誓林世傑這條命我要定了│同上偵卷第│
│ │月26日(│。若是我說的出做不到我願不得好死...」 │36頁 │
│ │被告出監│ │ │
│ │)後之某│ │ │
│ │日 │ │ │
├─┼────┼──────────────────────┼─────┤
│四│101 年9 │「... 您們應該沒有忘記第一次林世傑如何在三德│同上偵卷第│
│ │月17日 │待不下去若是想要再試第二次就儘管來反正今天我│37頁 │
│ │ │就是要抱著您們同歸於盡。」 │ │
├─┼────┼──────────────────────┼─────┤
│五│101 年8 │「... 竟然您們不怕死我還怕您們什麼?反正我的│同上偵卷第│
│ │月26日(│命早就不要了... 二是我們就來玩大一點同歸於盡│38、39頁 │
│ │被告出監│,反正您們也不喜歡多於事不如少一事要把事情鬧│ │
│ │)後之某│大,我們就來鬧大... 我會先對林世傑下毒手之後│ │
│ │日 │我在自我了結生命... 若是您不願意看見林世傑發│ │
│ │ │生什麼意外的話就把遺產跟我清一清,沒錢自己去│ │
│ │ │想辦法...」 │ │
├─┼────┼──────────────────────┼─────┤
│六│101 年8 │「... 我敢跟您們保證8 月28、29日其中一天將會│同上偵卷第│
│ │月10日 │是我與林世傑的忌日到時就別後悔這是您們硬碰硬│44頁 │
│ │ │的後果...」 │ │
├─┼────┼──────────────────────┼─────┤
│七│101 年8 │「... 硬碰硬的對立是不是就連到現在遺產也都不│同上偵卷第│
│ │月1 日 │願意歸還我,吃定我不敢與他同歸於盡是吧!那就│46頁 │
│ │ │可以請他跟賭賭看我是不是隨便說說...」 │ │
├─┼────┼──────────────────────┼─────┤
│八│101 年8 │「這一次我只給林世傑三條路選擇...三、是我與 │同上偵卷第│
│ │月26日(│他同歸於盡,畢竟他害我多關了那30天的拘役及背│54頁 │
│ │被告出監│了一條前科的事我已對他不能諒解... 我對他早已│ │
│ │)前之某│抱著同歸於盡的心情要跟他配到底...」 │ │
│ │日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