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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尉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3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2 年度易字第12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尉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102 年5 月10日合法送達,被告黃尉宇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自上訴期間屆滿後起算亦已逾20日,仍未見被告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再命補正,逾期不為即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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