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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華
林后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律師
李沛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7 月31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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