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2,易,1752,2013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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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499號
102年度易字第17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全夆
本件被告王全夆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而被告已自白全部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羽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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