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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8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威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威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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