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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31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德輝
選 任
辯 護 人 呂文正律師
徐立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2 年度易字第311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日10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琴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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