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蘇星瑋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網路
-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理由
- 壹、程序事項
-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
- 二、本件被告蘇星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 貳、實體事項
-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 (一)上開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及販賣禁藥之犯罪事實,業經被
- (二)又被告於上揭網站上張貼出上揭販賣禁藥之訊息,並以張
- (三)另經警會同衛生局人員於上揭時間,在被告上揭「網路情
- (四)綜上所述,被告於上揭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 二、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
- (二)爰審酌被告於前案販賣禁藥而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法院論罪
-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 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至第7行,原記載:被告於大陸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4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星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2916 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星瑋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沒收。
事 實
一、蘇星瑋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 樓「網路情趣量販店」之負責人,明知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向其兜售如附表所示之「Green Gallant 」(即「綠騎士持久液」)、「三體牛鞭勃動力丸(黃色盒裝)」、「三體牛鞭勃動力丸(藍色盒裝)」、「JOKER 延時噴劑」、「TOP P-enis Ointment 」(即「TOP 持久液」),「金功夫壯陽藥(膠囊)」等藥品,分別含如附表所示西藥成分,均係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業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許可,不得擅自陳列、販賣,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禁藥,竟以不詳價格購買不詳數量之上開藥品,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 樓店內,陳列上揭禁藥,並於101 年7 月間某日,以電腦設備連接網路,在其所經營之「網路情趣量販店」店內及在其所申設於露天拍賣網之帳號為「情趣物語Sex Shop」(網址為http://class.ruten.com.tw/user/index00.php?s=sex=sexshop)虛擬商店,以單價新臺幣約600 元等價格,接續刊登販賣上揭「JOKER 延時噴劑」等禁藥之訊息並張貼「JOKER 延時噴劑」商品之圖片而陳列,供不特定人士購買,以此方式賺取差價牟利,並於刊登期間之不詳時間,出售「JOKER 延時噴劑」2 瓶予不詳成年人士。
嗣於101 年8 月29日上午11時20分許,為警在蘇星瑋之上址店內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上揭「Green Gallant 」(即「綠騎士持久液」)1 罐、「三體牛鞭勃動力丸(黃色盒裝)」30盒、「三體牛鞭勃動力丸(藍色盒裝)」12盒、「J- OKER 延時噴劑」22盒、「TOP Penis Ointment」(即「TOP 持久液」)3 支,「金功夫壯陽藥(膠囊)」22盒,並將之送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業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同)檢驗,發現含有如附表所示西藥成分為禁藥,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本件均用更名後名稱代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蘇星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及販賣禁藥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蘇星瑋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7、48背面、50頁),又被告前於101 年1 月間遭查獲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販賣「Green Gallant 」、「TOP Penis O-intment 」等禁藥而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法院論罪科刑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8610、10890 、14030 、17661 號起訴書、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712號刑事判決書各1 件在卷可參(見101年度偵字第22916 號卷(下稱偵卷)第65至69頁),足見被告主觀上知悉其所陳列販賣藥品屬禁藥甚明。
而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曾經供稱:伊曾出售「JOKER 延時噴劑」共10盒云云(見偵卷第10頁背面、45頁),惟本院審理時則供稱:曾1 次售出「JOKER 延時噴劑」2 瓶等情(見本院卷第49頁背面),前後不一,參以上揭露天拍賣網頁之販售「JOKER 延時噴劑」之畫面中,顯示已賣出數量為「2」(見偵卷第14頁),在無其他證據可佐下,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應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供之情節為可採,附此指明。
(二)又被告於上揭網站上張貼出上揭販賣禁藥之訊息,並以張貼「JOKER 延時噴劑」商品之圖片而陳列等情,亦有露天拍賣「情趣物語Sex Shop」網頁翻拍畫面10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3至21頁)。
(三)另經警會同衛生局人員於上揭時間,在被告上揭「網路情趣量販店」內等處,查扣如附表所示物品等情,有本院101 年度聲搜字第1936號搜索票、電信警察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件、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藥物檢查現場紀錄表6 件、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1 件、扣案物照片10張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6 至10、23至29、34至38頁)。
又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品經送鑑定,確實分別含有如附表所示西藥成分等情,亦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年11月26日北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 年11月12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檢附之該局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各1 件在卷足憑(見偵卷第60、61頁、62頁背面至64頁背面)。
又被告供稱:「JOKER 延時噴劑」產地為日本,其餘之扣案物品(應指「Green Gallant 」(即「綠騎士持久液」)、「三體牛鞭勃動力丸(黃色盒裝)」、「三體牛鞭勃動力丸(藍色盒裝)」、「TOP P-enis Ointment 」(即「TOP 持久液」)、「金功夫壯陽藥(膠囊)」)等產地,均為大陸地區等情明確(見偵卷第4 頁),是扣案如附表之物,皆為禁藥無誤。
(四)綜上所述,被告於上揭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值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
而被告意圖販賣而分別於實體店面或網路上陳列如附表所示不同種類禁藥,係侵害同一國民健康社會法益,應成立實質一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之低度行為犯行,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於前案販賣禁藥而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後,對所販賣藥品是否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販售之禁藥,應有一定認識,惟於前案經查獲後時隔僅未逾半年,明知所販售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販賣如前述之藥品係屬禁藥,又加以販售,危害國人身體健康,其行為誠屬可議,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販賣禁藥之手段數量、智識程度及其犯後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已有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陳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其餘扣案藥物,經送本案鑑定後用罄(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爰不併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至第7 行,原記載:被告於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上,以不詳價格購買不詳數量,未經許可而含西藥成分之「綠騎士持久液」、「三體牛鞭丸(黃色盒裝)」、「三體牛鞭丸(藍色盒裝)」、「JOKER 延時噴劑」、「TOP 持久液」,「金功夫壯陽藥(膠囊)」等藥品,再以快遞輸入云云,查,被告雖曾供稱:本案經扣案之物品,係由大陸地區淘寶網站而來(見偵卷第45頁、本院卷第28頁),惟改稱:如附表所示藥物係網路上買的,伊無法提供賣家姓名、電話(見偵卷第100 頁);
又改稱:係廠商業務至伊店內兜售,前後不一(見偵卷第105 頁、本院卷第48頁背面),況且由於網路無國界,即便是在大陸地區淘寶網平臺下訂購物,但該等物品未必直接由境外輸入,尚難排除,由境內交付之可能,在無其他證據可佐證下,依罪疑唯輕原則,尚難認定被告有輸入禁藥之行為甚明。
而檢察官亦當庭表明上揭起訴書有關輸入禁藥部分,係屬贅載,並更正刪除上示自境外淘寶網站上購買輸入等情節,並表明本件僅就被告販賣禁藥事實起訴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懿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藥品名稱 │數量│ 成分 │ 備註 │
├──┼───────┼──┼───────┼───────┤
│ 1 │Green Gallant │1 罐│含Dibucaine 及│ │
│ │(即「綠騎士持│ │Lidocaine 西藥│ │
│ │久液」) │ │成分 │ │
├──┼───────┼──┼───────┼───────┤
│ 2 │三體牛鞭勃動力│30盒│含Sildenafil西│ │
│ │丸(黃色盒裝)│ │藥成分 │ │
├──┼───────┼──┼───────┼───────┤
│ 3 │三體牛鞭勃動力│12盒│含Sildenafil西│ │
│ │丸(藍色盒裝)│ │藥成分 │ │
├──┼───────┼──┼───────┼───────┤
│ 4 │JOKER延時噴劑 │22盒│含Lidocaine 及│ │
│ │ │ │Tetracaine西藥│ │
│ │ │ │成分 │ │
├──┼───────┼──┼───────┼───────┤
│ 5 │TOP Penis Oint│3 支│含Dibucaine 及│ │
│ │ment(即TOP 持│ │Lidocaine 西藥│ │
│ │久液) │ │成分 │ │
├──┼───────┼──┼───────┼───────┤
│ 6 │金功夫壯陽藥(│22盒│含Sildenafil西│原送驗檢體數量│
│ │膠囊) │ │藥成分 │10粒,驗餘檢體│
│ │ │ │ │數量8 粒,用罄│
│ │ │ │ │檢體2 粒不予沒│
│ │ │ │ │收。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