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國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9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院組織欄關於「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應更正為「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謝梨敏」。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如僅「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2年臺抗字第51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法院組織欄關於「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為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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