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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江美玲
被 告 陳怡燕
義務辯護人 袁大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美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怡燕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江美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飭回候傳。
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協同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f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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