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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76號
103年度訴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謝汝南
被 告 呂孟穎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汝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謝汝南因被告呂孟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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