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2,附民,847,201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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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847號
原 告 李歐龍
被 告 廖心綺
選任辯護人 宋正一 律師
上列被告廖心綺因傷害案件(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30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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