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交易,399,2014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易字第3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包本淵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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