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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吳浩語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3樓
被 告 彭寶慶
上列被告彭寶慶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簡字第2335號),經原告吳浩語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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