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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俞大維
被 告 陳金水(原名陳昇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是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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