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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蔡于竣
法定代理人 蔡翔亦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王筱君
被 告 林嘉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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