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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陳璟耀
被 告 詹士德
上列被告詹士德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03 年度交簡字第252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林晏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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