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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A女之父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許永春
陳勁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8日所
為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一行所載之「駱振瑋」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明 佳
法 官 顏 妃 琇
法 官 黃 湘 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莉 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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