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審交附民移調,141,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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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41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朱秀卿
被 告 郭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41 號因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417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7 日上午11時47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黃頌棻
調解委員 陳爍憲
朗讀案由
原 告 朱秀卿
被 告 郭信宏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朱秀卿
被 告 郭信宏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参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作為和解條件,原告同意。

二、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103 年5 月7 日在本院協商室㈡當庭以現金参萬元給付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三、原告願寬恕被告及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417 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告訴,另被告涉犯偽造署押罪嫌,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

四、被告當庭向原告鞠躬道歉與致謝。

五、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朱秀卿 被告 郭信宏 調解委員 陳爍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黃頌棻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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