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審交附民移調,154,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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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4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陳雅婷
原 告 吳建樹
被 告 王意穎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4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47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下午3時7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進義
朗讀案由
原 告 陳雅婷
原 告 吳建樹
被 告 王意穎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陳雅婷
原 告 吳建樹
被 告 王意穎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陳雅婷、吳建樹共新台幣(下同)貳拾捌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103 年6 月10日前匯入原告指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戶名:陳雅婷,原告吳建樹、陳雅婷均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474 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陳雅婷 原 告 吳建樹 被 告 王意穎 調解委員 蔡進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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