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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5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廖祝聖
被 告 陳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5 號因103 年度審交訴字第6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0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張桐嘉
調解委員 潘欵
朗讀案由
原 告 廖祝聖
被 告 陳秀蘭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廖祝聖
被 告 陳秀蘭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兩造因本案所生之民事損害賠償經相互抵銷後,被告願再行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参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本日於調解室當場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當場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訴字第64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原告表示肇事逃逸部分,亦原諒被告所為,請法官給與被告緩刑之機會。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廖祝聖 被告 陳秀蘭 調解委員 潘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張桐嘉
法 官 張誌洋
上列筆錄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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