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6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梁雁婷
被 告 金春綺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6 號因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522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0日下午4 時1 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張桐嘉
調解委員 潘欵
朗讀案由
原 告 梁雁婷
被 告 金春綺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梁雁婷
被 告 金春綺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此部分被告同意由原告領取),應於民國(下同)103 年6 月起按月分10期,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未能在期限內完成上開給付,應加計違約金貳萬元。
二、給付方式由被告匯款至原告於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
三、原告願於收到被告給付貳萬元後,於10日內具狀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22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梁雁婷 被告 金春綺 調解委員 潘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張桐嘉
法 官 張誌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