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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7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吳錫湖
原 告 吳梅香
被 告 陳金來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7 號因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600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1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張桐嘉
調解委員 游步遠
朗讀案由
原 告 吳錫湖
原 告 吳梅香
被 告 陳金來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吳錫湖
原 告 吳梅香
被 告 陳金來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吳錫湖、吳梅香共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於民國103 年5 月21日當庭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吳錫湖、吳梅香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均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600 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吳錫湖 原告 吳梅香 被告 陳金來 調解委員 游步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張桐嘉
法 官 張誌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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