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審交附民,267,2014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7號
原 告 林詩硯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被 告 蘇千丞
鴻順建材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憶潔
上列被告蘇千丞、鴻順建材有限公司因被告蘇千丞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詩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