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審交附民,290,2014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0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李黃秀花
被告 顏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0 號就本院103 年度審交訴字第84號公共危險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30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楊仲農
檢察官 黃明絹
書記官 陳永訓
通 譯 安豫梅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李黃秀花
被 告 顏文隆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貳萬元,自民國(下同)103 年6 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伍仟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給付方式為由被告自行匯款至桃園成功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李黃秀花帳戶內,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就本院刑事103 年度審交訴字第84號被告顏文隆公共危險案件一案,願意原諒被告,請求法院給被告一次機會。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原 告 李黃秀花被 告 顏文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