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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23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胡如蘭
被 告 洪鈺晶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23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
116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下午3時26分在本院調
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陳君鑾
朗讀案由
原 告 胡如蘭
被 告 洪鈺晶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胡如蘭
被 告 洪鈺晶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給付方法:被告應於民國(下同)103 年6 月起於每月6 日前按月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匯款方式由兩造庭外自行約定)。
二、原告願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163號妨害婚姻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胡如蘭
被 告 洪鈺晶
調解委員 陳君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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