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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28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林忠義
被 告 涂全城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28 號因103 年度審易字第124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1日上午11時39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張桐嘉
調解委員 游步遠
朗讀案由
原 告 林忠義
被 告 涂全城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林忠義
被 告 涂全城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参仟陸佰元,被告於民國103 年5 月29日給付完畢。
二、兩造互相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240號傷害刑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林忠義 被告 涂全城 調解委員 游步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張桐嘉
法 官 張誌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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