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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41號
原 告 陳嘉妤
被 告 陳銘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3 年度審簡字第43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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