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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44號
原 告 許萬金
被 告 杜勝文
周仁勇
上列被告杜勝文、周仁勇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許萬金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同案被告林鴻國部分,因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待其刑事部分到案審結後,再行一併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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