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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48號
原 告 漢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勳
訴訟代理人 林佳胤
洪健堂
被 告 趙彥誌
上列被告趙彥誌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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