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審附民,249,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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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49號
原 告 曾麗鳳
被 告 蘇逸霜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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