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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57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鄭翔仁
被告 王慈德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57號就本院103年審易字1011
號竊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鄭凱文
檢察官 劉順寬
書記官 彭秀玉
通 譯 呂家瑋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鄭翔仁
被 告 王慈德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壹萬捌仟元;
其給付方法為被告應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在本院第二調解室當庭給付原告壹萬捌仟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鄭翔仁
被 告 王慈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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