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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75號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林均嫻
被告 張峯榮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75號就本院103年審易字1396
號詐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上午11
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鄭凱文
檢察官 劉順寬
書記官 彭秀玉
通 譯 呂家瑋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林均嫻
被 告 張峯榮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貳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
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起,按月於每月六日各給付柒仟元至全數給付完畢之日止;如一期不按時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
上開金額被告應匯入原告指定之帳戶:國泰世華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戶名:林均嫻。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林均嫻
被 告 張峯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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