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撤緩,126,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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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撤緩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冠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撤銷緩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冠緯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冠緯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交簡上字第307號判處拘役40日,緩刑2年,於民國101年2月7日確定在案。

茲被告竟於緩刑期內即101年4月15日,故意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103年3月17日以103年度簡字第1212號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3月,於103年4月8日確定。

受刑人因有上揭之犯罪事由,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被告上述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第7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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