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顏肇宏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而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肇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即被告顏肇宏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並經其繳交(自保)後,已獲釋放一情,有保證金收據1 紙在卷可查。
又被告於到場後,經本院面告應於103 年4 月24日上午11時到庭行準備程序,並未遵期到庭,嗣本院仍拘提無著等事實,另有本院訊問筆錄、傳票及其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附卷可稽,另其目前並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顯見其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