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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IET TUAN(阮曰俊)
被 告 VO HUU LINH(武友嶺)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NGUYEN VIET TUAN( 阮曰俊) 、VO HUU LINH(武友嶺) 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參年陸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NGUYEN VIET TUAN( 阮曰俊) 、VO HUU LINH(武友嶺)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3年3 月5 日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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