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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永任
選任辯護人 翁顯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調偵字第3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永任自民國101 年9 月25日起,在告訴人衣酈國際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 弄00號1 樓)擔任美術編緝工作,其明知告訴人於「Yahoo 奇摩超級商城」中架設,名稱為「Color99 」網路商店所使用之「商品上架」電腦程式著作,與該網路商店頁面上所示「拍賣時間倒數計時器」數字排列之美術與編輯著作,係衣酈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
以及前開頁面上之「按讚」圖形美術著作,係年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由告訴人取得專屬授權使用,非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改作或抄襲。
詎被告竟仍基於以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之犯意,於任職期間,在上址衣酈公司內,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下,利用職務之便,無故將前開告訴人電腦內之上架程式著作、「拍賣時間倒數計時器」數字排列之美術與編輯著作、「按讚」圖形美術著作等之電磁紀錄,擅自複製存檔至自己所使用之儲存媒介,而以此方式重製取得上開電腦程式EXCEL巨集指令程式碼,而無故取得該等電磁紀錄。
再於101 年10月11日自告訴人離職後,自行成立水晶采企業社,並於102年1 月間,在「Yahoo 奇摩超級商城」架設「WAHAHA」網路商店及在Facebook社群網站架設「WaHaHa韓國流行連線」粉絲團,並將上開「商品上架」電腦程式著作、「拍賣時間倒數計時器」美術與編輯著作分別以超連結及嵌入於「WAHAHA」網路商店網店;
復將上開「按讚」美術著作嵌入於「WaHaHa韓國流行連線」粉絲團網站上,供不特定之人瀏覽,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9條(起訴書誤載為刑法第359條第1項)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嫌,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就本件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檢察官認其係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嫌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而分別依刑法第363條、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前揭罪名均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已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參,參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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