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簡附民,173,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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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73號
原 告 劉奇生
被 告 林好金
上列被告林好金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林雪雪部分另經本院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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