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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9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昆翰 (原名李志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680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昆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貳拾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22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罪。
又被告先後22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正值輕壯,竟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行為可訾,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詐得之金額,對被害人林益平、劉烜州所造成之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26803號
被 告 李昆翰(原名李志慶)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巷
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昆翰(原名李志慶)明知其並無還款能力及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年1月間,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上網連結登入臉書網站,以帳號暱稱「淡定萱」與林益平聯繫,向林益平佯稱:其母親生病,家裡狀況不好,李昆翰是其表哥,要向林益平借款云云,致林益平陷於錯誤,自102年1月19日起至102年6月6日止,以匯款及轉帳方式,陸續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20號所示之金額至李昆翰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復於102年5月9日,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上網連結登入臉書網站,以帳號暱稱「淡定萱」與劉烜州聯繫,向劉烜州佯稱:其母親生病,要向劉烜州借款云云,致劉烜州陷於錯誤,自102年5月10日起至102年6月10日止,以匯款方式,陸續匯款如附表編號21、22號所示之金額至李昆翰所有之上開郵局帳戶內,隨即遭提領殆盡。
嗣因劉烜州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二、案分別經林益平訴請本署偵辦及劉烜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李昆翰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烜州之指述及證人林益平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郵政國內匯款單、郵局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在卷可憑,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先後所犯歷次詐欺犯行間,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連思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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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交易日期 │金額(新臺│交易方式 │
│ │ │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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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益平│102年1月19│4萬元 │匯款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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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林益平│102年2月2 │5,000元 │匯款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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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益平│102年2月23│5,000元 │匯款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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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林益平│102年3月1 │1,000元 │匯款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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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林益平│102年3月2 │3,000元 │匯款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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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林益平│102年3月16│2,000元 │匯款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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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林益平│102年3月23│2,000元 │匯款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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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林益平│102年4月27│2,200元 │匯款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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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林益平│102年4月28│8,000元 │郵局轉帳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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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林益平│102年4月29│5,000元 │郵局轉帳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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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林益平│102年5月3 │5,000元 │郵局轉帳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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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林益平│102年5月10│2,000元 │郵局轉帳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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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林益平│102年5月12│3,500元 │郵局轉帳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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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林益平│102年5月15│5,000元 │郵局轉帳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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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林益平│102年5月18│1,000元 │郵局轉帳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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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林益平│102年5月20│4,000元 │郵局轉帳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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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林益平│102年5月26│5,000元 │郵局轉帳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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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林益平│102年6月2 │1,500元 │郵局轉帳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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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林益平│102年6月3 │1,600元 │郵局轉帳 │
│ │ │日 │ │ │
├──┼───┼─────┼─────┼───────┤
│ 20 │林益平│102年6月6 │8,000元 │郵局轉帳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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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劉烜州│102年5月10│1萬6,000元│匯款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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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劉烜州│102年6月10│1萬6,000元│匯款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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