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簡,2502,201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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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慧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000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慧杏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慧杏與告訴人謝麗真係鄰居關係,僅因細故發生爭執,竟不思理性解決問題,而以言語公然侮辱告訴人,未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行為可訾,兼衡被告無前科紀錄、素行尚可、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患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此有楊思亮診所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情緒控制不易,至今未能和告訴人達成和解或獲得原諒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庭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0004號
被 告 陳慧杏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慧杏為址設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2段522巷「麗池樂章社區」(下稱「麗池樂章社區」)之住戶,與謝麗真係鄰居關係,雙方前因細故發生爭執。
詎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1月11日下午1時10分許,在「麗池樂章社區」大廳內,公然向謝麗真謾罵「幹你娘肖查某」及「靠爸」(均為台語)等語,致謝麗真名譽受損。
二、案經謝麗真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慧杏坦承上揭犯行不諱,核與告訴人謝麗真於本署偵查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告訴人提供之現場錄影光碟1片在卷為憑,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慧杏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歐蕙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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