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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和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9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和倫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和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1-9 及10-11 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雖於民國102 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依法皆得易科罰金,是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該等罪刑均合於數罪併罰要件,對受刑人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
三、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楊和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
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就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載之刑,及附表編號10、11所載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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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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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過失傷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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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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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9 月30日上午8 │ │ │
│ 犯 罪 日 期 │時40分為警採尿往前回│101 年6 月23日 │101 年4 月17日 │
│ │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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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1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1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1 年度調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214號 │字第4126號 │字第3005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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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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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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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2 年度簡字第1385號│101 年度簡字第7824號│102 年度交簡字第910 │
│事實審│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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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2 年2 月27日 │ 102 年3 月8 日 │ 102 年3 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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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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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2 年度簡字第1385號│101 年度簡字第7824號│102 年度交簡字第910 │
│判 決│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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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2 年4 月9 日 │ 102 年4 月10日 │ 102 年4 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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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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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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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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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2月4 日20時10 │ │ │
│ 犯 罪 日 期 │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102 年3 月8日 │102 年3 月21日 │
│ │時內之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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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2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2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2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187號 │字第3161號、第3202號│字第3161號、第3202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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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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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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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2 年度易字第1319號│102 年度簡字第5282號│102 年度簡字第5282號│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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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2 年7 月30日 │ 102 年8 月30日 │ 102 年8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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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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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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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2 年度易字第1319號│102 年度簡字第5282號│102 年度簡字第5282號│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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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2 年8 月20日 │ 102 年10月4 日 │ 102 年10月4 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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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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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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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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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 年3 月6 日 │102 年3 月6 日 │102 年3 月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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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2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2456 號 │第12456 號 │第1245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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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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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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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2 年度簡字第7313號│102 年度簡字第7313號│102 年度簡字第7313號│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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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2 年11月27日 │ 102 年11月27日 │ 102 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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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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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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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2 年度簡字第7313號│102 年度簡字第7313號│102 年度簡字第7313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2 年12月28日 │ 102 年12月28日 │ 102 年12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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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0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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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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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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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 年5 月3 日 │102 年6 月8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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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2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2 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345號 │字第536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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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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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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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2 年度易字第2647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384 │ │
│事實審│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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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2 年9 月18日 │ 102 年10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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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
│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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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2 年度易字第2647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384 │ │
│判 決│ │ │號 │ │
│ ├────┼──────────┼──────────┼──────────┤
│ │判 決│ 102 年10月15日 │ 102 年12月3 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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