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1750,201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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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世嘉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之黃色圓形錠劑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參柒參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世嘉因施用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嗣於民國102 年2 月5 日0 時15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23號4 樓之住處為警查獲時,扣得黃色圓形錠劑1 顆,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係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MDPV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

再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復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白世嘉於前揭時、地為警查獲時,所扣案之黃色圓形錠劑1 顆,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淨重0.3740公克,取樣0.0008公克,餘重0.373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有該中心102 年2 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

惟據被告供稱:該圓形錠劑係伊於101 年初某日,在臺北市杭州南路某舞廳,自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處所取得,不知其中含有MDPV成分等語,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查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主觀上明知該錠劑含MDPV成分仍無故持有之,故就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27674 號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茲檢察官聲請就該扣案含MDPV成分之黃色圓形錠劑1 顆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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