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1816,2014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瑋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瑋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郭瑋婷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2 度簡字第7040號、103 年度簡字第839 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佐。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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