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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聲字第18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勝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勝雄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勝雄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
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案件,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案件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103 年4 月21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馥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受刑人林勝雄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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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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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藥事法 │施用第二級毒│
│ │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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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有期徒刑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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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2 年5 月8 │102 年5 月9 │
│ │日16、17時許│日1 時30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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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
│案號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
│ │102 年度毒偵│102 年度毒偵│
│ │字第3298號、│字第3298號、│
│ │102 年度偵字│102 年度偵字│
│ │第19149 號 │第1914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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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
│ │ │法院 │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2 年度審訴│102 年度審訴│
│ │ │字第173 號 │字第173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2 年10月29│102 年10月29│
│ │日期│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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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號│同上 │同上 │
│ │ │ │ │
│判 決├──┼──────┼──────┤
│ │判決│102 年11月19│102 年11月19│
│ │確定│日 │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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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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