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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慧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慧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李慧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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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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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 │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確定日│
│ │ │ │ │ │期 │判決│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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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第二│有期徒│102 年8 │102 年度毒│本院102 年│102 年│同前│102 年│
│級毒品 │刑4 月│月8 日 │偵字第5254│度審訴字第│11月28│ │12月24│
├────┼───┼────┤號 │353 號 │日 │ │日 │
│施用第一│有期徒│102 年8 │ │ │ │ │ │
│級毒品 │刑10月│月8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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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第一│有期徒│102 年7 │102 年度毒│本院102 年│103 年│同前│103 年│
│級毒品 │刑10月│月25日 │偵字第6475│度審訴字第│1 月16│ │2 月17│
│ │ │ │號 │554 號 │日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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