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2000,201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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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慧芬
被 告 黃世宗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繳納保證金,聲請人聲請沒入該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3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世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陳慧芬因被告黃世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定,繳交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保證後,被告業獲釋放。

茲因該被告於同署102 年度執字第11716 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保證金收據影本1 份、被告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 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 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之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各1 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 份等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

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明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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