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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冠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法重製之日本卡通動畫「死神」影集光碟玖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冠言因於民國98年9 月3 日在網路上將其非法重製由含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取得在臺地區專屬之發行及著作等財產權之日本卡通動畫「死神」影集光碟1 套9 片予以販售,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更名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99年度偵字第2554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上開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1 套9 片(保管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白保字第2075號),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經警查獲涉犯如理由欄一所示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之犯行,並查扣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1 套9 片,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更名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憑,額扣案之非法重製之影因光碟1 套9 片,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亦經被告供承在卷,自應由本院依法宣告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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