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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珀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珀丞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年陸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珀丞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所附之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 條第 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5日修正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
參諸刑法總則編第7 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
惟如被告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審認之;
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合先敘明。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 號判決意旨)。
準此,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更定執行刑時,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總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施珀丞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一所示各罪,其犯罪日期俱在附表一編號1至3號所示罪刑判決確定日之前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刑事聲請狀、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筆錄、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 1份在卷足憑,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 、6 、7 、14至30、33至35號所示之罪刑,固均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一所列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附此敘明。
五、駁回部分:㈠按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89 號裁定意旨參照)。
另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參照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例意旨)。
㈡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2 罪,曾與另案判決確定之13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06 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年3 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抗字第263 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此有前開裁定2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傳真之函稿各1 件附卷可按,則依前開說明,附表二所示2 罪既已與另案13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且原定刑之基礎亦無任何變動,自應受該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其已定應執行數罪之部分(即附表二所示2 罪),再與附表一所示各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
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靜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附表一:
┌─┬────┬──────┬────┬──────┬────────────┬────────────┬───┐
│編│ 罪名 │ 宣告刑 │犯罪日期│偵查(自訴)│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是否為│
│號│ │ │(民國)│機關年度案號├──┬────┬────┼──┬────┬────┤得易科│
│ │ │ │ │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 案號 │確定日期│罰金之│
│ │ │ │ │ │ │ │(民國)│ │ │(民國)│案件 │
├─┼────┼──────┼────┼──────┼──┼────┼────┼──┼────┼────┼───┤
│ 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9 月│100 年 9│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0 年度│101 年 1│臺灣│100 年度│101 年 2│ 否 │
│ │防制條例│ │月29日凌│法院檢察署10│新北│訴字第29│月20日 │新北│訴字第29│月14日 │ │
│ │(施用第│ │晨 1時20│0 年度毒偵字│地方│78號 │ │地方│78號 │ │ │
│ │一級毒品│ │分許為警│第8004、8077│法院│ │ │法院│ │ │ │
│ │罪) │ │採尿回溯│號 │ │ │ │ │ │ │ │
│ │ │ │前26小時│ │ │ │ │ │ │ │ │
│ │ │ │內之某時│ │ │ │ │ │ │ │ │
├─┼────┼──────┼────┼──────┼──┼────┼────┼──┼────┼────┼───┤
│ 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9 月│100 年10│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0 年度│101 年 1│臺灣│100 年度│101 年 2│ 否 │
│ │防制條例│ │月18日19│法院檢察署10│新北│訴字第29│月20日 │新北│訴字第29│月14日 │ │
│ │(施用第│ │時許為警│0 年度毒偵字│地方│78號 │ │地方│78號 │ │ │
│ │一級毒品│ │採尿回溯│第8004、8077│法院│ │ │法院│ │ │ │
│ │罪) │ │前26小時│號 │ │ │ │ │ │ │ │
│ │ │ │內之某時│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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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 月│100 年 9│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0 年度│101 年 1│臺灣│100 年度│101 年 2│ 是 │
│ │防制條例│ │月25日 │法院檢察署10│新北│訴字第29│月20日 │新北│訴字第29│月14日 │ │
│ │(施用第│ │ │0 年度毒偵字│地方│78號 │ │地方│78號 │ │ │
│ │二級毒品│ │ │第8004、8077│法院│ │ │法院│ │ │ │
│ │罪) │ │ │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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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毒品危害│有期徒刑9 月│100 年10│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0 年度│101 年 3│臺灣│100 年度│101 年 3│ 否 │
│ │防制條例│ │月 6日 │法院檢察署10│新北│訴字第30│月 2日 │新北│訴字第30│月24日 │ │
│ │(施用第│ │ │0 年度毒偵字│地方│57號 │ │地方│57號 │ │ │
│ │一級毒品│ │ │第7147、7791│法院│ │ │法院│ │ │ │
│ │罪) │ │ │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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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毒品危害│有期徒刑9 月│100 年10│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0 年度│101 年 3│臺灣│100 年度│101 年 3│ 否 │
│ │防制條例│ │月12日 │法院檢察署10│新北│訴字第30│月 2日 │新北│訴字第30│月24日 │ │
│ │(施用第│ │ │0 年度毒偵字│地方│57號 │ │地方│57號 │ │ │
│ │一級毒品│ │ │第7147、7791│法院│ │ │法院│ │ │ │
│ │罪) │ │ │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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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 月│100 年10│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0 年度│101 年 3│臺灣│100 年度│101 年 3│ 是 │
│ │防制條例│ │月 7日晚│法院檢察署10│新北│訴字第30│月 2日 │新北│訴字第30│月24日 │ │
│ │(施用第│ │間9時2分│0 年度毒偵字│地方│57號 │ │地方│57號 │ │ │
│ │二級毒品│ │許為警採│第7147、7791│法院│ │ │法院│ │ │ │
│ │罪) │ │尿回溯96│號 │ │ │ │ │ │ │ │
│ │ │ │小時內之│ │ │ │ │ │ │ │ │
│ │ │ │某時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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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 月│100 年10│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0 年度│101 年 3│臺灣│100 年度│101 年 3│ 是 │
│ │防制條例│ │月12日至│法院檢察署10│新北│訴字第30│月 2日 │新北│訴字第30│月24日 │ │
│ │(持有第│ │同年月13│0 年度毒偵字│地方│57號 │ │地方│57號 │ │ │
│ │二級毒品│ │日 │第7147、7791│法院│ │ │法院│ │ │ │
│ │罪) │ │ │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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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攜帶兇器│有期徒刑10月│100 年10│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 否 │
│ │竊盜 │ │月16日 │法院檢察署10│高等│上易字第│月22日 │高等│上易字第│月22日 │ │
│ │ │ │ │0 年度偵字第│法院│248號 │ │法院│248號 │ │ │
│ │ │ │ │27762、27922│ │ │ │ │ │ │ │
│ │ │ │ │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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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攜帶兇器│有期徒刑10月│100 年10│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 否 │
│ │竊盜 │ │月18日 │法院檢察署10│高等│上易字第│月22日 │高等│上易字第│月22日 │ │
│ │ │ │ │0 年度偵字第│法院│248號 │ │法院│248號 │ │ │
│ │ │ │ │27762、27922│ │ │ │ │ │ │ │
│ │ │ │ │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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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攜帶兇器│有期徒刑 7月│100 年10│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 否 │
│ │竊盜 │ │月15日 │法院檢察署10│高等│上易字第│月22日 │高等│上易字第│月22日 │ │
│ │ │ │ │0 年度偵字第│法院│248號 │ │法院│248號 │ │ │
│ │ │ │ │27762、27922│ │ │ │ │ │ │ │
│ │ │ │ │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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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攜帶兇器│有期徒刑 7月│100 年10│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 否 │
│ │竊盜 │ │月9日 │法院檢察署10│高等│上易字第│月22日 │高等│上易字第│月22日 │ │
│ │ │ │ │0 年度偵字第│法院│248號 │ │法院│248號 │ │ │
│ │ │ │ │27762、27922│ │ │ │ │ │ │ │
│ │ │ │ │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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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攜帶兇器│有期徒刑 7月│100 年 9│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 否 │
│ │竊盜 │ │月17日 │法院檢察署10│高等│上易字第│月22日 │高等│上易字第│月22日 │ │
│ │ │ │ │0 年度偵字第│法院│248號 │ │法院│248號 │ │ │
│ │ │ │ │27762、27922│ │ │ │ │ │ │ │
│ │ │ │ │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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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攜帶兇器│有期徒刑 7月│100 年10│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 否 │
│ │竊盜 │ │月 5日 │法院檢察署10│高等│上易字第│月22日 │高等│上易字第│月22日 │ │
│ │ │ │ │0 年度偵字第│法院│248號 │ │法院│248號 │ │ │
│ │ │ │ │27762、27922│ │ │ │ │ │ │ │
│ │ │ │ │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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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竊盜 │有期徒刑 6月│100 年 9│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 是 │
│ │ │ │月12日上│法院檢察署10│高等│上易字第│月22日 │高等│上易字第│月22日 │ │
│ │ │ │午11時許│0 年度偵字第│法院│248號 │ │法院│248號 │ │ │
│ │ │ │至同年月│27762、27922│ │ │ │ │ │ │ │
│ │ │ │16日晚上│號 │ │ │ │ │ │ │ │
│ │ │ │10時許間│ │ │ │ │ │ │ │ │
│ │ │ │之某時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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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竊盜 │有期徒刑 6月│100 年 9│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 是 │
│ │ │ │月11日 │法院檢察署10│高等│上易字第│月22日 │高等│上易字第│月22日 │ │
│ │ │ │ │0 年度偵字第│法院│248號 │ │法院│248號 │ │ │
│ │ │ │ │27762、27922│ │ │ │ │ │ │ │
│ │ │ │ │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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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竊盜 │有期徒刑 6月│100 年10│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 是 │
│ │ │ │月4 日晚│法院檢察署10│高等│上易字第│月22日 │高等│上易字第│月22日 │ │
│ │ │ │上 8時許│0 年度偵字第│法院│248號 │ │法院│248號 │ │ │
│ │ │ │至翌日上│27762、27922│ │ │ │ │ │ │ │
│ │ │ │午11時20│號 │ │ │ │ │ │ │ │
│ │ │ │分許間之│ │ │ │ │ │ │ │ │
│ │ │ │某時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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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竊盜 │有期徒刑 6月│100 年10│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 是 │
│ │ │ │月 7日 │法院檢察署10│高等│上易字第│月22日 │高等│上易字第│月22日 │ │
│ │ │ │ │0 年度偵字第│法院│248號 │ │法院│248號 │ │ │
│ │ │ │ │27762、27922│ │ │ │ │ │ │ │
│ │ │ │ │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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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竊盜 │有期徒刑 6月│100 年 6│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6│ 是 │
│ │ │ │月22日 │法院檢察署10│新北│易字第10│月21日 │新北│易字第10│月15日 │ │
│ │ │ │ │1 年度偵字第│地方│60號、第│ │地方│60號、第│ │ │
│ │ │ │ │4651、6809號│法院│1137號 │ │法院│1137號 │ │ │
├─┼────┼──────┼────┼──────┼──┼────┼────┼──┼────┼────┼───┤
│19│竊盜 │有期徒刑 6月│100 年 6│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6│ 是 │
│ │ │ │月22日 │法院檢察署10│新北│易字第10│月21日 │新北│易字第10│月15日 │ │
│ │ │ │ │1 年度偵字第│地方│60號、第│ │地方│60號、第│ │ │
│ │ │ │ │4651、6809號│法院│1137號 │ │法院│1137號 │ │ │
├─┼────┼──────┼────┼──────┼──┼────┼────┼──┼────┼────┼───┤
│20│竊盜 │有期徒刑 6月│100 年10│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6│ 是 │
│ │ │ │月 3日 │法院檢察署10│新北│易字第10│月21日 │新北│易字第10│月15日 │ │
│ │ │ │ │1 年度偵字第│地方│60號、第│ │地方│60號、第│ │ │
│ │ │ │ │4651、6809號│法院│1137號 │ │法院│1137號 │ │ │
├─┼────┼──────┼────┼──────┼──┼────┼────┼──┼────┼────┼───┤
│21│竊盜 │有期徒刑 3月│100 年 8│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6│ 是 │
│ │ │ │月12日晚│法院檢察署10│新北│易字第10│月21日 │新北│易字第10│月15日 │ │
│ │ │ │間 6時許│1 年度偵字第│地方│60號、第│ │地方│60號、第│ │ │
│ │ │ │至同年月│4651、6809號│法院│1137號 │ │法院│1137號 │ │ │
│ │ │ │14日上午│ │ │ │ │ │ │ │ │
│ │ │ │6 時許間│ │ │ │ │ │ │ │ │
├─┼────┼──────┼────┼──────┼──┼────┼────┼──┼────┼────┼───┤
│22│竊盜 │有期徒刑 3月│100 年 8│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6│ 是 │
│ │ │ │月30日 │法院檢察署10│新北│易字第10│月21日 │新北│易字第10│月15日 │ │
│ │ │ │ │1 年度偵字第│地方│60號、第│ │地方│60號、第│ │ │
│ │ │ │ │4651、6809號│法院│1137號 │ │法院│1137號 │ │ │
├─┼────┼──────┼────┼──────┼──┼────┼────┼──┼────┼────┼───┤
│23│竊盜 │有期徒刑 3月│100 年 9│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6│ 是 │
│ │ │ │月15日晚│法院檢察署10│新北│易字第10│月21日 │新北│易字第10│月15日 │ │
│ │ │ │間 6時許│1 年度偵字第│地方│60號、第│ │地方│60號、第│ │ │
│ │ │ │至同年月│4651、6809號│法院│1137號 │ │法院│1137號 │ │ │
│ │ │ │16日中午│ │ │ │ │ │ │ │ │
│ │ │ │12時許間│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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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竊盜 │有期徒刑 3月│100 年10│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6│ 是 │
│ │ │ │月上旬某│法院檢察署10│新北│易字第10│月21日 │新北│易字第10│月15日 │ │
│ │ │ │日 │1 年度偵字第│地方│60號、第│ │地方│60號、第│ │ │
│ │ │ │ │4651、6809號│法院│1137號 │ │法院│1137號 │ │ │
├─┼────┼──────┼────┼──────┼──┼────┼────┼──┼────┼────┼───┤
│25│竊盜 │有期徒刑 3月│100 年 6│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6│ 是 │
│ │ │ │月21日 │法院檢察署10│新北│易字第10│月21日 │新北│易字第10│月15日 │ │
│ │ │ │ │1 年度偵字第│地方│60號、第│ │地方│60號、第│ │ │
│ │ │ │ │4651、6809號│法院│1137號 │ │法院│1137號 │ │ │
├─┼────┼──────┼────┼──────┼──┼────┼────┼──┼────┼────┼───┤
│26│竊盜 │有期徒刑 3月│100 年 8│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6│ 是 │
│ │ │ │月 1日 │法院檢察署10│新北│易字第10│月21日 │新北│易字第10│月15日 │ │
│ │ │ │ │1 年度偵字第│地方│60號、第│ │地方│60號、第│ │ │
│ │ │ │ │4651、6809號│法院│1137號 │ │法院│113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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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竊盜 │有期徒刑 3月│100 年 7│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6│ 是 │
│ │ │ │月27日 │法院檢察署10│新北│易字第10│月21日 │新北│易字第10│月15日 │ │
│ │ │ │ │1 年度偵字第│地方│60號、第│ │地方│60號、第│ │ │
│ │ │ │ │4651、6809號│法院│1137號 │ │法院│113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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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竊盜 │有期徒刑 3月│100 年 7│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6│ 是 │
│ │ │ │月11日 │法院檢察署10│新北│易字第10│月21日 │新北│易字第10│月15日 │ │
│ │ │ │ │1 年度偵字第│地方│60號、第│ │地方│60號、第│ │ │
│ │ │ │ │4651、6809號│法院│1137號 │ │法院│113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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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竊盜 │有期徒刑 3月│100 年 7│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6│ 是 │
│ │ │ │月17日中│法院檢察署10│新北│易字第10│月21日 │新北│易字第10│月15日 │ │
│ │ │ │午12時至│1 年度偵字第│地方│60號、第│ │地方│60號、第│ │ │
│ │ │ │同年月20│4651、6809號│法院│1137號 │ │法院│1137號 │ │ │
│ │ │ │日下午 3│ │ │ │ │ │ │ │ │
│ │ │ │時許間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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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竊盜 │有期徒刑 3月│100 年 7│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6│ 是 │
│ │ │ │月 6日 │法院檢察署10│新北│易字第10│月21日 │新北│易字第10│月15日 │ │
│ │ │ │ │1 年度偵字第│地方│60號、第│ │地方│60號、第│ │ │
│ │ │ │ │4651、6809號│法院│1137號 │ │法院│113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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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侵入住宅│有期徒刑 7月│100 年 8│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7│ 否 │
│ │竊盜 │ │月28日17│法院檢察署10│新北│易字第47│月31日 │新北│易字第47│月 3日 │ │
│ │ │ │時至翌(│1 年度偵字第│地方│5號 │ │地方│5號 │ │ │
│ │ │ │29)日 6│1206號 │法院│ │ │法院│ │ │ │
│ │ │ │時30分間│ │ │ │ │ │ │ │ │
│ │ │ │某時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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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踰越牆垣│有期徒刑 7月│100 年 8│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7│ 否 │
│ │及安全設│ │月25日16│法院檢察署10│新北│易字第47│月31日 │新北│易字第47│月 3日 │ │
│ │備侵入住│ │時40分至│1 年度偵字第│地方│5號 │ │地方│5號 │ │ │
│ │宅竊盜 │ │同年9月5│1206號 │法院│ │ │法院│ │ │ │
│ │ │ │日21時30│ │ │ │ │ │ │ │ │
│ │ │ │分間某時│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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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竊盜 │有期徒刑 5月│100 年 8│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7│ 是 │
│ │ │ │月25日 │法院檢察署10│新北│易字第47│月31日 │新北│易字第47│月 3日 │ │
│ │ │ │ │1 年度偵字第│地方│5號 │ │地方│5號 │ │ │
│ │ │ │ │1206號 │法院│ │ │法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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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竊盜 │有期徒刑 5月│100 年 8│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7│ 是 │
│ │ │ │月31日 │法院檢察署10│新北│易字第47│月31日 │新北│易字第47│月 3日 │ │
│ │ │ │ │1 年度偵字第│地方│5號 │ │地方│5號 │ │ │
│ │ │ │ │1206號 │法院│ │ │法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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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竊盜 │有期徒刑 3月│100 年10│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臺灣│101 年度│101 年 7│ 是 │
│ │ │ │月初某日│法院檢察署10│新北│易字第47│月31日 │新北│易字第47│月 3日 │ │
│ │ │ │ │1 年度偵字第│地方│5號 │ │地方│5號 │ │ │
│ │ │ │ │1206號 │法院│ │ │法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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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月│100 年 9│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8│臺灣│101 年度│101 年 9│ 否 │
│ │防制條例│ │月7日 │法院檢察署10│新北│訴字第14│月22日 │新北│訴字第14│月10日 │ │
│ │(施用第│ │ │1 年度毒偵字│地方│76號 │ │地方│76號 │ │ │
│ │一級毒品│ │ │第3287、3288│法院│ │ │法院│ │ │ │
│ │罪) │ │ │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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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月│100 年10│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8│臺灣│101 年度│101 年 9│ 否 │
│ │防制條例│ │月11日 2│法院檢察署10│新北│訴字第14│月22日 │新北│訴字第14│月10日 │ │
│ │(施用第│ │時20分為│1 年度毒偵字│地方│76號 │ │地方│76號 │ │ │
│ │一級毒品│ │警採尿回│第3287、3288│法院│ │ │法院│ │ │ │
│ │罪) │ │溯26小時│號 │ │ │ │ │ │ │ │
│ │ │ │內之某時│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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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㈠編號1 至3 號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97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
│註│㈡編號4 至7 號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05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
│ │㈢編號8 至17號所示罪刑,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4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確定。 │
│ │㈣編號18至30號所示罪刑,曾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060號、第113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
│ │㈤編號31至35號所示罪刑,曾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47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
│ │㈥編號36、37所示罪刑,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47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
│ │㈠+㈡+㈢+㈣+㈤+㈥=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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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 罪名 │ 宣告刑 │犯罪日期│偵查(自訴)│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是否為│
│號│ │ │(民國)│機關年度案號├──┬────┬────┼──┬────┬────┤得易科│
│ │ │ │ │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 案號 │確定日期│罰金之│
│ │ │ │ │ │ │ │(民國)│ │ │(民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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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竊盜 │有期徒刑4 月│100 年 9│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4│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 是 │
│ │ │ │月 7日下│法院檢察署10│新北│易字第10│月25日 │新北│易字第10│月22日 │ │
│ │ │ │午 2時38│1 年度偵字第│地方│59號 │ │地方│59號 │ │ │
│ │ │ │分許 │4258號 │法院│ │ │法院│ │ │ │
├─┼────┼──────┼────┼──────┼──┼────┼────┼──┼────┼────┼───┤
│ 2│竊盜 │有期徒刑3 月│100 年 9│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1 年度│101 年 4│臺灣│101 年度│101 年 5│ 是 │
│ │ │ │月 7日下│法院檢察署10│新北│易字第10│月25日 │新北│易字第10│月22日 │ │
│ │ │ │午 2時42│1 年度偵字第│地方│59號 │ │地方│59號 │ │ │
│ │ │ │分許 │4258號 │法院│ │ │法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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