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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益福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3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益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益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黃益福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①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因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02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經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緝字第2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
經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8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10月確定;
經④本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3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確定;
經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5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3 罪、3 月共3 罪確定;
經⑥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0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2罪、3 月、5 月確定。
嗣前開①至⑥之罪刑,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96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8 月確定,受刑人自97年10月23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08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3 月6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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