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2032,201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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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付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付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張付旺前因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26日入監執行,於100 年3 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

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74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㈢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2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㈣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7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其中㈡至㈣所示罪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552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

㈤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共2 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55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後,與前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5 月暨上開㈠所示因撤銷假釋後所留殘刑20日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1 年3 月2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9 月1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76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7 月3 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在卷可按。

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江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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